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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高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191-1号送达公告 (受送达人:零陆叁壹产业园开发(威海市)有限责任公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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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达公告 零陆叁壹产业园开发(威海市)有限责任公司: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芙蓉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,依照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威高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191-1号仲裁裁决书。缺席裁决如下:一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7003.36元。二、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2006元的仲裁请求。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即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期满不起诉的,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 特此公告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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