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 |
|
威经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897、910号送达公告 (受送达人:威海驿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) |
||||
|
||||
|
||||
送达公告 威海驿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: 张志鹏、郑洁、张文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。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根据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威经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897、910号《仲裁裁决书》,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:张志鹏工资26485元、郑洁工资17978.93元、张文芝工资31275.86元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,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期满不起诉的,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。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|
||||
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|